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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女子花300元去按摩,事后愤怒:男技师三番两次摸我私处,这事你怎么看?
- 2、女子按摩睡着遭遇噩梦,男技师最终获刑,曾辩解:她是自愿的,后来怎样?
- 3、江苏泰州警方破获“特殊”服务会所,“男技师们”被当场抓获。后来怎样?
女子花300元去按摩,事后愤怒:男技师三番两次摸我私处,这事你怎么看?
现在市面上有很多按摩洗浴之类的专业会所,其专业性真的有待查验。而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也是参差不齐的,也的确存在利用职权之便猥亵、性骚扰顾客的。遇到这类现象不要害怕,要勇敢地留证报警,以免受害者越来越多。
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选择服务项目一定要咨询清楚相关内容,以免不了解详解而引发误解,再者就是可与商家反应举报,不要自己忍受。
花钱享受服务项目本来是一件好事,结果反被动手动脚就非常郁闷了。
2019年12月1日,陈女士在南京龙蟠路的一家汗蒸会所按摩,不料被一名男技师多次触摸下体私处。
据悉,她和朋友来到这家汗蒸会所,当晚三点多的时候,她选择了价值300元的按摩项目,服务员是男技师。由于之前对这个服务内容并不了解,得知后觉得脱光衣服按摩不太方便,就省略掉这一按摩环节,穿着服装继续按摩了。
但按摩期间,男技师多次碰到陈女士的私处敏感位置,陈女士颇感不快并且有些难以接受。但按摩的男技师却表示按摩位置并非私处,且距离很远,他只不过是按照穴位按摩并没有逾越的行为。
陈女士事后还是很恼怒,也向媒体曝光了此事,称:如果是穴位的话,也不用三番两次摸我私处吧。
该会所技师管理部门负责人也表示,男技师按摩很正常,而且顾客在最初察觉不对的时候可以直接提出,该店和技师并不存在任何问题。目前,陈女士已经向警方报案,双方正在进一步协商当中。
友情提示,因为按摩之类的服务,包厢内是不提供监控的,所以一旦发现技师举动不当,或者服务有出路,可以拿出手机设备自行拍下并报警解决,或直接向店家反应解决,以免过后没有相关证据辨认不清。
如果个人要求开启监控,可与商家协商,主要取决于客户的主观意识。再者就是外出享受各类服务一定要谨慎一些,选择正规的专业店面更好,切记不要选择口碑不好的小店,毕竟涉及到个人隐私和身心安全,保护好自己更重要。
其次就是,在发现服务有任何不满,或者服务人员毛手毛脚的情况,应该及时的反馈给商家。可随即更换服务人员,千万不要忍耐和怀疑,以免过后自己心里越发的难受。如非必要还是与朋友一同选择类似服务最好,单独一人难免有些害怕。
女子按摩睡着遭遇噩梦,男技师最终获刑,曾辩解:她是自愿的,后来怎样?
这个案件发生在南通市,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决男技师有期徒刑4年,男技师不服大叫冤枉,提出上诉说:女方自愿。南通市中级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护原判。近些年来,类似男技师侵犯女顾客的案件时有发生,男技师似乎已成为一种“高危”职业。作者奉劝朋友们,这种是非之地还是少去为好!(声明:本文图片来自网络,与案例无关)
一、案件:男技师侵犯熟睡的女顾客
南通的施女士,在等待丈夫回家期间,闲着无聊就去了启东市汇龙镇的一家养生按摩馆,选择了时长为80分钟的"中医足道"套餐按摩服务,店内安排一名黄姓男技师提供服务。在接受按摩期间,施女士不知不觉地睡着了。突然,施女士感觉到身体异样,一下子惊醒了,发现男技师正在侵犯自己,正要呼救时,男技师迅速逃走了。施女士向店内工作人员反映了此事后,店老板给男技师打电话进行核实,电话中黄某称自己“做了不该做”的事。随后,施女士的丈夫也赶到店里,问明情况后报了警。
启东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遂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4年。一审判决后,黄某不服,提出上诉称事发时施女士没有反抗和拒绝,属于自愿,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南通市中级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二、此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如果按报道的这些情节来评价这起案件,只能说这个男技师真够“色胆包天”的。在荷尔蒙的作用下,直接侵害熟睡中女顾客。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其中的“其他手段”就是指利用妇女熟睡、醉酒、服药等,失去意识表达能力和抵抗能力时侵犯女性。在此案中,男技师辩护说女顾客没有反抗和明确拒绝,他认为女顾客是同意的、默许的,这就涉及到意思表达问题。这就给读者一定的想象空间,难道这其中有不可告人的“潜规则”?不然,男技师为何如此大胆。
三、男技师似乎成为一个高危职业
大家可以百度一下,类似男技师侵犯女顾客的情况经常发生,倒霉的都是男技师。大家有没有想过,为何很少有男顾客反映受到女技师的侵犯?
1、异性按摩,这在改革开放初期,是与卖淫嫖娼行为划等号的。随着这个行业逐步规范,和公众意识形态的改变,现在好像被大众所接受。
2、为何按摩店多是提供异性服务,而不是同性呢?这不是技术不技术的问题,应该是照顾顾客的心理体验吧。如果顾客没有明确拒绝异性服务,店方就会视同顾客愿意接受这样的“心理体验”,便享受这样的“心理体验”。
3、如果技师都遵守一定的职业道德,在按摩之前,给顾客讲清自己如何服务,会触碰到什么部位,可以有效地避免一些纠纷的发生。就像医院给异性病人检查时,要求必须病人亲属陪同。问题是,有些技师并不遵守职业规范和道德,为了给顾客更好的“体验”,擅自超越尺度的给顾客提供“暧昧”服务。有的顾客认为技师按摩尺度大了,就占了便宜,有的则会认为受到侵犯。在女顾客与男技师发生的纠纷,大多是因为这种原因,并不是男技师想占便宜。
4、只要是女顾客声称受到了男技师骚扰,男技师是无法用行业中的“潜规则”去解释的,更是脱不掉干系的。如果报警,男技师更是有口难辨,他是无法提供证据女顾客默许了什么。你说没有触碰,顾客隐私部位或者隐私部位衣服上的按摩油是哪里来的?所以说,只要女顾客控诉男技师,轻则赔钱,重则行政拘留甚至是判刑。
5、还有一种,男技师也会背锅。如果女顾客提出让男技师提供“特殊服务”,此时女顾客的丈夫突然闯入,女顾客会给自己的丈夫如何解释?最直接的说法就是自己睡着,根本不知道发生了什么,将“锅”一下扔给了男技师。在这种情况下报警,男技师就构成强奸罪,会被判处三四年的有期徒刑。男技师会辩护说是女顾客要求的,法官就会让他拿出证据来,他能提供得出来吗?
6、案例:
戴女士来到按摩店放松,挑选了一个20多岁的男技师。在按摩中,这位男技师也不知是有意还是无意,拍拍打打中就触碰到戴女士的隐私部位。按摩结束时,戴女士提出控诉,说男子向她伸“咸猪手”,她表示,男技师不仅把手伸向自己的隐私部位,甚至还将中指伸了进去,幸亏他反应及时才得以制止。而男技师表示,他只是碰到了戴女士的毛发,并没有其他更多动作,这是按摩中不可避免的。戴女士说,那不行,必须赔偿自己5万元的精神损失费。最终,按摩店赔偿戴女士2000元,并且将当天的充值消费金额一并退还戴女士。
综上,如果男技师在按摩行业不遵守操作规范和职业道德,是很容易碰“雷”的,一旦被女顾客控诉,那就准备把牙打掉往肚子里咽吧!
四、尽量远离这种是非之地
1、自己腰痛腿痛的,去找个盲人按摩师治疗最好,尽量不要去什么按摩店、足浴店之类的。这些地方的所谓技师,并一定都经过专业培训,大多是给顾客提供“心理体验”的。
2、如果要去这样的按摩店,那就向店方提出不接受异性服务。即便接受异性按摩,最好与亲友同行,选择一些开放的空间,不要与异性技师独处一室。在按摩过程中,如果技师没有介绍服务过程、按摩部位的,自己也可以提前提出一些要求。按摩过程中,发现技师不老实的,应当及时制止,防止造成更大侵害。
3、如果自己在按摩过程受到侵害,应当及时报警,即便想让店方赔偿精神损害,也最好在警方主持下进行。如果双方私下协商赔偿问题,也应当把握分寸,操作不当的,按摩店反咬一口,说顾客一方敲诈勒索,受害人也就变成了加害人,闹不好自己也会触碰刑法被判刑。
写在最后:
频繁出现类似的纠纷,还是按摩行业不规范造成的。要想避免这样的纠纷,还需要双方注意才行。
江苏泰州警方破获“特殊”服务会所,“男技师们”被当场抓获。后来怎样?
常言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也就是说要通过正当途径来获取金钱,这样用起来也舒心。而通过违法犯罪等手段非法获利,即便能够快速获益,但是终究难逃严厉足浴按摩男技师会给特殊服务图片的惩罚。
据青海广播电视台官方账号11月12日消息,泰州警方近日破获了一个有着特殊服务的会所,而让人意外的是,提供特殊服务的全部都是男技师,为女嫖客提供服务 ,而年龄最小的女嫖客年龄只有25岁。
据悉,金某和陈某为情侣关系,陈某本来是某一会所的男技师。最初金某到陈某所在的按摩会所去按摩,日子久了就和他发生了关系,走到了一起。而后二人突发奇想,这样挣钱也快,还比较隐秘。所以就打着会所的幌子来经营一家卖淫场所。
之后金某和陈某在泰州开了一家按摩会所,但是实际上非法场所。并且招募了6-7名技师,接着在网上发布相关信息,诱导女性来此消费,但是二人还没到一个月就被警方抓获。后据其交代,最小的男技师只有26岁,而女嫖客年龄最小的只有25岁。此事件一经报道,立刻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表示简直是不可思议,真不知道是怎么想的足浴按摩男技师会给特殊服务图片?但是也有网友表示,卖淫嫖娼是不分年龄和性别的,只要进行该违法犯罪行为,都应该受到严惩,坚决不能容忍。
而最后该会所的组织者陈某和金某,还有技师们都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大好人生也留下了污点。为了眼前的一时之利,不惜铤而走险违法犯罪,最后难逃法律制裁。
此外在生活中一定要洁身自好,面对不良诱惑时要坚决抵制,并且积极举报,共同维护社会风气和社会的法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5]
2017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公布《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明确,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属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司法解释共1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