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在KTV唱歌时,K房玻璃爆炸,砸到我身上砸伤了,对方拒绝赔偿,消费者如何维权
- 2、关于徐州金色畅想KTV服务态度恶劣,向其维权的问题
- 3、消费过程中,你遇到过“霸王条款”吗?
- 4、消费者在ktv唱歌,而ktv未交付音乐的版权费,消费者会承担责任吗
- 5、请问,自己带酒水去KTV娱乐场所,场所有权利发我款吗?
- 6、今天我去ktv唱歌带了瓶好酒!刚喝ktv老板就说不能自带酒水!带了要罚款,叫我们交1000元罚款!
在KTV唱歌时,K房玻璃爆炸,砸到我身上砸伤了,对方拒绝赔偿,消费者如何维权
砸伤了应该先去医院或者是司法鉴定中心验伤,拿到鉴定报告,然后根据结果,找到证据证明是在消费者维权问题今天去ktv唱歌他那里受伤,要么私了,要么提交消费者协会仲裁,要么到派出所备案,或者直接提请人民法院,打官司,告消费者维权问题今天去ktv唱歌的对象应该是KTV,或者加上装修方,或者是玻璃生产方,浅见。。。
关于徐州金色畅想KTV服务态度恶劣,向其维权的问题
带食品是你违反了行业的潜规则,他服务态度差是他的错,可以找经理反映,也可以消费者维权12315
在没有被事先告知或者提示不允许外带食品的情况下,你的行为是合法的,领班的属于侵犯个人隐私权及消费权。(但这类娱乐场所不允许自带吃喝已经是很古老的传说了)
消费过程中,你遇到过“霸王条款”吗?
我觉得生活中这种霸王条款其实很多,我们日常生活经常会碰到。
大多数时候人们都是能过得去就算了,多数就懒得计较了,其实实际上很多情况就是明显的侵权,作为消费者如果要较真,那还真的可以好好理论一番,甚至到消协去投诉。
给大家举个特别简单的例子:
前两天我去买砂糖橘,当时就是路边一个摊位,摊主大概是为了方便吧,要求最低购买金额不能少于十块钱。
一开始我并不知道有这个所谓的规定,我在那里挑了一些橘子,由于那个橘子不是太好了,挑的我麻烦,所以就懒得挑了。之后我就拿着让摊主给我称,结果称了一下才不到五块钱的。那个摊主说少于十块不卖,直接捧了一堆就给我往秤上放。
我当时就不干了,你那橘子那么多坏的,我挑半天都没挑出几个好的来,你给我拿一堆坏的,那我能要吗?
最后我和摊主不欢而散,他坚持少于十块钱不卖,我一生气直接不买了。
我觉得摊主的行为就是明显的霸王条款,谁规定我就得买够那个数量,我花钱想买多少买多少,谁也管不着。
还有一个网络上吐槽特别多的,某熟食店铺特别喜欢给顾客加秤,人家说要二十块钱的店员能给加出五十块来,这些明显都是不合理的,是在侵犯消费者的权益。
作为消费者,我可以选择不计较,但是我也可以选择计较,关键就在于我个人有没有那个精力,愿不愿意计较。
我们日常生活中这种情况其实特别多,比如饭店里所谓的拒绝外带酒水、商店特价商品的不退不换等等。
这些店家所谓的规定后面一般都会跟上一句话: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这就是明显的此地无银三百两,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由于对相关法律不够了解,所以被商家牵着鼻子走。其实这些行为都是霸王条款,作为消费者完全有权利拒绝。
国内商家很多都会制定一些“霸王条款”,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后续的麻烦。作为消费者,如果发现这些明显侵犯了自己的权益,那么我们完全可以拒绝履行。有人怕麻烦会选择默认这些条款,其实这是对商家侵权行为的一种纵容,让他们有恃无恐,将一些当成理所当然。消费者权益不可侵犯,我们作为消费者也应该刚起来。
消费者在ktv唱歌,而ktv未交付音乐的版权费,消费者会承担责任吗
你好,
1, KTV唱歌收取版权费,是出于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是对作词作曲人的权益保障,应是大势所趋。
2,没有缴纳版权费属于侵权行为。消费者当然也属于侵权行为,只是无过错侵权,不承担责任。
请问,自己带酒水去KTV娱乐场所,场所有权利发我款吗?
酒楼、KTV 等消费场所禁止顾客自带酒水的现象较普遍,而消费场所有无权利"谢绝自带酒水",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说法,法官对此的界定也有分歧,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消费者自带酒水到KTV,从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消费者对自带的酒水与KTV的酒水在经过比较后所作出的选择。而且,消费者到KTV消费,主要的选择的是KTV的娱乐服务。消费者完全有自主权选择服务的种类。经营者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或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理从何来呢?由此可见,KTV的这种作法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此条规定。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在此次调研活动中,我们对几家LTV房的酒水价格进行调查。一瓶普通的统一鲜橙多市场价格是3元左右,KTV则是6~8元左右;一瓶红酒市场价格是68元,而KTV里竟高达120元。由此可见,KTV房的酒水价格比市场出50%甚至一倍以上,这明显暴露出KTV房经营者牟取暴利的实质,这更是对消费者享有的公平交易权的一种侵犯。
(3) 《反不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关于禁止搭销的规定中明确指出: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它不合理的条件。虽然禁止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几乎是KTV房一向的惯例。可是,试问有谁愿意被收取开瓶费呢?KTV房向顾客收取开瓶费实际是一种不合理的要求。另外,KTV房禁止顾客自带酒水,实际上是从另一方面强迫消费者消费KTV房里的酒水,这是一种带有强制性搭售商品的做法,是为《反不当竞争法》第十二条所禁止的。
今天我去ktv唱歌带了瓶好酒!刚喝ktv老板就说不能自带酒水!带了要罚款,叫我们交1000元罚款!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