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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不让带酒水违法吗
ktv不让带酒水是违法的。KTV谢绝自带酒水属于霸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表示,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在餐饮经营者提供服务时遭遇霸王条款产生纠纷,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捍卫自身权益。
一、ktv不让带酒水违法吗
1、ktv不让带酒水是违法的。KTV谢绝自带酒水属于霸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表示,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在餐饮经营者提供服务时遭遇霸王条款产生纠纷,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捍卫自身权益。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
【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二、ktv不让外带食物合法吗
ktv不让外带食物是否合法需要分情况判断:
1、如果KTV有明确规定不准外带食物则合法;
2、但是如果KTV并没有明确规定不准外带食物,那么这种行为不合法。
KTV可以带吃的吗
大部分的ktv都不让自带的。如果KTV有明确规定不准外带食物则合法,但是如果KTV并没有明确规定不准外带食物,那么这种行为不合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KTV全称是Karaoke TV。Karaok是个日英文的杂名,Kara是日文“空”的意思。KTV,从狭义的理解为:提供卡拉OK影音设备与视唱空间的场所。广义理解为卡拉OK并提供酒水服务的主营业为夜间的娱乐场。KTV也可以说是一个小型的唱吧,可以跳舞、唱歌还能喝酒,对于小型聚会是第一选择。
KTV起源于日本,从早期在酒馆里的3人“走唱乐队”发展到“卡拉OK”,卡拉就是日语“空”的意思,而“OK”就是英语“Orchestra”(交响乐队)的前两字发音,日本人造字把这两个字结合起来成为“卡拉OK”就是无人乐队的意思,后来传到台湾,把卡拉OK装在房间里然后取名为KTV,“K”为卡拉OK的第一字,“TV”为MTV(音乐电视)的后两字组合成KTV。
ktv消费过程中,叫外卖烧烤不让带进包间,要求大家下楼合理吗?
合理ktv有权利让消费者不带食物么,烧烤味道太大ktv有权利让消费者不带食物么,而且搞不好都很脏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ktv有权利让消费者不带食物么,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工商部门表示,对于KTV“禁带”规定,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支持这样做,也没有明确规定不允许如此操作。商家在执行时一方面是考虑到盈利问题,另一方面还需考虑食品安全责任问题。
工商人员说,因为酒水和饮料通常都是常规类食品,消费者带的食物如果存在安全隐患,出ktv有权利让消费者不带食物么了问题,无法说明责任在谁。
“但KTV强制收走消费者物品的行为是不对的。”该人员告诉记者,强制收取,就是剥夺了消费者消费的自主选择权,这是违法行为。“即使不从消费角度讲,仅凭公司内的规定,就无法做出‘强制性’的要求,因为KTV服务人员也不是执法人员,KTV的规定也不是法律,无法强制执行。”
KTV可以自带零食进入吗
KTV一般是规定不可以带零食和酒水进入的。
有些KTV还会检查客人所带进场所的物品。
大部分KTV都会在客人唱歌的时候在门口瞄一眼。
如果被看到的话还可能会被KTV的工作人员进行对应的罚款。
量贩式KTV又称为“自助式KTV”,“量贩”一词源于日本即大量批发的超市。由此引出的量贩式经营,实际体现的就是透明,平价和健康的消费方式。自助购物、自点自唱。
ktv禁止自带酒水合法吗
合法
法律依据ktv有权利让消费者不带食物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ktv有权利让消费者不带食物么,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