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浙江一女子K歌“K掉”2万多,她是如何将这2万多消费出去的?
- 2、离婚案件男方用信用卡在ktv消费两万多能判什么罪
- 3、KTV夜总会消费要花多少钱
- 4、老公在KTV一晚上消费了一万六千块钱,到底消费了什么服务?
- 5、女子包养KTV男陪侍后索要花费, 法院两人关系颠覆三观 ,你怎么看?
浙江一女子K歌“K掉”2万多,她是如何将这2万多消费出去的?
浙江一女子K歌“K掉”2万多,此K歌不是大家认为男子ktv消费2万多元的在KTV唱歌,而是在某软件上唱歌。也许大家会非常的困惑,即便是在APP上唱歌,充其量也就充点钱买点打赏的礼物,怎么还能消费二万?其实,这二万不是该女子消费的,而是被诈骗团伙诈骗的!
事情是这样的男子ktv消费2万多元:浙江女子黄某是一个非常喜欢唱歌的人,她在某唱歌APP上上传男子ktv消费2万多元了非常多的歌曲,也有了不少的粉丝!其中有一个粉丝经常给黄某打赏小礼物,引起了黄某的注意,两个人私交甚好!两个人不仅经常的K歌还经常的私聊,建立起了朋友关系,非常信任对方!黄某是真的拿对方当朋友来看待,无奈从这一刻起她就上了贼船!对方已经开始一步步的把她引入陷阱之中。
赚钱
黄某和粉丝相聊甚欢,对方开始假模假式的想带着黄某赚钱,他给黄某介绍了一个所谓的粮油APP,这个APP其实就是一个钓鱼网站,专门骗黄某的!而黄某一无所知!她觉得和对方相聊甚欢,对方还把自己的账号给了她,这事就是真的!于是她开始给APP打钱想要赚大钱,无奈她却遭遇了提现困难这件事,正是这件事让她明白了她被骗了,她选择了第一时间报警!虽然说有了一些损失,但是到底没有继续被蒙骗,也算是最好的结果了!
网友热议
此事传到网上后,网友纷纷表示黄某是太相信K友才会上这种非常明显的当!的确,黄某还是有警觉性的,只不过对方太狡猾用所谓的套路让她失去了警惕!网友表示只要是虚拟的,不要相信天上有掉馅饼的好事,毕竟,拿来的那么多“馅饼”,百分百是骗局!
浙江一女子K歌“K掉”2万多,又是网络诈骗!
离婚案件男方用信用卡在ktv消费两万多能判什么罪
离婚案件男方用信用卡在ktv消费两万多不能判什么罪。因为即使是在离婚案件男方用信用卡在ktv消费两万多也是正常的消费行为,不涉嫌违法犯罪,法院也不会对其采取刑事判决,所以离婚案件男方用信用卡在ktv消费两万多不能判什么罪
KTV夜总会消费要花多少钱
这要看ktv档次,一般不同的时间段价钱不同,晚上7点到11点一般是价钱比较高的,通常一个中等ktv包房在这个时间段是每小时168左右。
夜总会,泛指各类夜生活娱乐场所。世界各地的夜总会,性质及定义皆不尽相同;于夜总会内进行的主要活动也有相异之处,但大致上都与舞蹈有关,而客人大都属成年人并会喝酒。一些地区的夜总会,设有舞池、乐队或DJ,提供歌舞表演。还有一些举办聚会,团体活动也在这里。
西式夜总会,又称为卡巴莱(Cabaret),在欧美各地常见,起源于法国及德国等地。此类夜总会提供西式晚餐,跳舞或话剧等表演,表演项目多为西式歌舞表演,部分会由著名歌手或舞蹈团演出。一些西式夜总会的表演者是长驻演出,以吸引游客等观众,另一些则由世界性的表演团体作巡回性演出。
中式夜总会,或称中式酒楼夜总会,于20世纪中期的香港曾经甚为流行。中式夜总会从西式夜总会演变而成,提供中式晚饭或饮宴,部分设有舞池供顾客跳舞;而表演主要包括歌手演唱中西流行歌曲、或粤剧等演出,表演性质较为健康,适合成人及儿童欣赏。一些团体或商业机构的大型活动如周年晚宴等,早年亦常于中式夜总会举行。
在香港体育馆等表演场地落成前,某些著名歌手如罗文及徐小凤的演唱会亦有在中式夜总会举行。1970至1980年代的香港,是中式酒楼夜总会的高峰期,当时著名的包括尖沙咀海洋皇宫夜总会及海城大酒楼夜总会,以装潢华丽作招徕。但其后因香港经济环境转变,加上酒店的饮宴业务竞争激烈,令传统的中式酒楼夜总会难以生存而先后结业。
日式夜总会是由日本的高级夜总会演变而来,于20世纪80年代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香港经济起飞时期曾经在香港甚为流行,其消费在当年,以至21世纪初的消费指数而言,皆甚为惊人。日式夜总会与舞厅相似,设有舞池,以妈妈生作为领班,并由舞小姐陪伴客人跳舞喝酒耍乐。在全盛时期,日式夜总会也举行各种不同种类的舞蹈及歌手演唱等表演。
老公在KTV一晚上消费了一万六千块钱,到底消费了什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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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包养KTV男陪侍后索要花费, 法院两人关系颠覆三观 ,你怎么看?
湖南湘潭发生了一起毁三观的案件,50岁的周某是一位女商人,在当地一家KTV认识了27岁男模胡某,随后就一起同居了半年,半年后周某向法院起诉称,胡某隐瞒了已婚事实,要求索回自己花在胡某身上的89万余元,胡某则表示根本没有这么多,只不过周某想要继续保持这种关系而已。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这种起源于消费场所和非法性交易中的关系,胡某用身体和尊严为代价换来周某的青睐,周某用金钱弥补巨大的年龄差距,是一种有违公序良俗的违法行为,最终法院酌情支持了胡某退还周某不当得利7万元。
本身来讲,双方的这种关系就游离在夫妻关系之外,而且胡某又是一位KTV男模,既然法院认定了双方是相互交易有违公序良俗,那么在一方为了保持这种不正当的关系时,花费巨大后,在双方关系结束时,支付巨额财物的一方能将这笔钱又全部要回来,这才是真的“聪明”。
可是,毕竟双方在交往期间,周某支付给胡某的钱,不全都是赠与胡某个人的,其中包含了在KTV消费的费用、双方旅游以及日常消费支出,甚至还有给胡某父亲6万元的医疗费用。
而周某到KTV每次消费一两万是常态,从周某的消费能力来看,是希望通过金钱作为催化剂来维系这种关系,在扣除正常的消费结账后和其他开销后,剩下的才算是赠与款。对于赠与来讲,《民法典》也是有明文规定的,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金钱赠与以转账或者实际收到为准,那么当一方收到另一方的转账时,合同就生效了。
此时,周某以不当得利要求对方返还,并非以撤销赠与的方式,因为此时赠与已经完成,没有法定条件是不能够随意撤销的,因此周某只能换一个方式起诉,即双方在法律上本没有原因而收受财产,形成了不当得利之债,便以不当得利进行了起诉。
事实上,本案有区别与一般的婚恋赠与,周某明知胡某已婚,而且还与之保持这种关系,显然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那么双方保持着这种关系,本身来讲就是很毁三观的,法院最后告诫两人,要正三观,积极上进谋生活。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婚姻观的变化,现在离异的女人还真不少。没有谋生能力的女人离婚,那情形就比较悲惨,或许过着风餐露宿的生活。而周某不同,虽然离异了,虽然自己年龄也大了,可是她有钱。离了异又有钱的女人想法往往比较多,周某也不例外。
周某在当地某KTV娱乐消遣时,经人介绍认识了店里的男陪侍胡某。胡某年轻帅气,深得周某喜欢。而周某则出手大方,一掷千金。周某相中了胡某的皮囊,而胡某则特别崇拜周某的多金,两人各取所需,一拍即合。同居生活是甜蜜的,两人好不快活。
没有感情基础的蜜月期是短暂的,新鲜感很快就会过去。同居半年后,两人感情破裂,胡某则潇洒的挥一挥衣袖,不带走一片云彩。可是,认为自己被欺骗而又花费巨大的周某不干了。周某一气之下将胡某起诉至法院,周某称自己抱着结婚的目的与胡某交往,但是胡某却故意隐瞒已婚的事实,欺骗自己的感情和金钱,所以要求其返还为其支出的约90万元。
胡某称,还有部分用于双方旅游、日常生活支出及支付给自己的报酬,另外自己父亲住院时,周某给过6万元人情钱。同时,周某与其他男性也保持着不正当关系,而且周某对于自己已婚的事实早就清楚,她还与自己的妻子联系过。
周某转账给胡某的款项里,有一部分是需要进行扣除的。比如说正常消费、胡某的正常酬劳、同居期间的生活、旅游、购物等花销。除去以上部分,余下的部分计作赠与款。但是双方同居期间花费的数额难以确定,而且无法证明用途和性质的转账款项差额较大,所以客观准确的赠与款也难以计算。
赠与款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胡某与周某之间并不存在恋爱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关系,所以胡某取得周某的欠款没有法律或者合同的依据,应当予以返还。
所谓重婚,是指明知对方已经结婚,仍与之结婚或者与其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周某在与胡某交往期间已经离婚,所以其不会构成重婚罪。而胡某也不构成重婚罪,因为他从来没有想过与周某结婚,只是看在钱的份上才与其苟且而已。但是胡某在婚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是对婚姻和家庭的不忠,其妻子可以以此为由提起离婚之诉,并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胡某返还周某不当得利款70000元。法院审理完该案,在书写判决书时劝诫道:“原、被告人生路都还很长,正三观,积极上进谋生活、稳稳妥妥求幸福方为上上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