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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女技师与顾客发生关系,并诈骗其133万,你如何看待女技师的做法?
事情大概的经过是这样的:广东清远的一家洗浴中心的某女技师结识了一位男客人王某,而后两人发生关系但未同居。在此后的时间里,这个女技师以各种并未真实发生的事件为借口,多次向男客人王某要钱,王某通过微信、银行卡转账、扫码支付等方式给了女技师共133.1万元的人民币。事情败露后,女技师被公安机关抓获,最终因诈骗罪被清远市人民法院终审判处11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同时须把133.1万元人民币还给王某。
这是一起在我们身边经常能碰到的诈骗案,通过这个案子到底能看出什么?对我们有什么警示作用呢?
当我们看到“女技师”、“洗浴中心”这样的字眼,脑海中就会联想到一些违背道德的画面,女技师这个职业在社会中是非常敏感、非常有争议的一个职业,有些人甚至没有把这个职业当成职业去看待,事实也确实如此,在洗浴中心,只有很少一部分技师们做着他们本该做的工作,其余的技师们在做什么呢,大家心照不宣。本来女技师这个职业就做着见不得阳光的事情,她还跟这个男顾客发生了一些不可告人的事情,这就违背了我们所说的“公序良俗”,不管这位男顾客是否结婚,他们这样的行为总归是不道德的行为,应该给予谴责。
随后女技师又编造了各种理由借口从男顾客那里骗了钱。本来嘛,既然是有这层关系,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女技师管男顾客要点钱花花也不为过,但错就错在这女技师胃口太大,骗钱数目较多,已经属于故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构成诈骗,这个事情已经不是违背道德的问题,这已经上升到法律层面了,最后女技师的结果不光是毁了自己还要再偿还他人钱财。
那么,在这个充满诱惑和危险的社会里,这件事给了我们怎样的警告呢?
要坚持自己的道德底线。每个人都应该有自己的行为准则和道德底线,这个底线各不相同,因人而异。最基本的道德底线就是不要触碰法律底线、不要越过良心这道线、不要故意去伤害他人。
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什么是正确的价值观?就像这起案件中的女技师,洗浴中心里的技师,如果真是有技术的技师也行,自己凭着本事养活自己,也是个有着正确价值观的人,但是总想着用歪门邪道践踏自己的人格尊严、伤害他人的生命财产,这就不是个有着正确价值观的人。树立正确价值观的前提就是先要尊重自己,在社会上创造自己的价值,才不枉父母给我们的宝贵生命。
要擦亮自己的双眼。如果有人想非法占有自己的财产,就应该提高警惕,不要被一时的花言巧语蒙蔽了双眼,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社会上还有很多行业在打擦边球,在国家层面,还需要加大对市场监管的力度、及时发布和调整政策;在个人层面,就需要提高自身素质;新闻媒体方面也需要积极宣传正能量,对于不好的影响,也要扩大宣传,广而告之。
正规按摩女技师被抓,一般几小时释放?
如果审核下来没有任何问题当场就释放女技师被民警扫黄抓现行了。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女技师被民警扫黄抓现行,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男子花费500元约女子嫖娼,还未见面就被民警抓获,不服能上诉吗?
河北石家庄,发生了一起毁三观的卖淫嫖娼案件:警方接到群众举报,某居民楼内存在卖淫嫖娼行为。在掌握充足的证据,派出所民警快速出击,将两名正在实施违法行为的嫌疑人抓获,男子称他是从网络上联系到女子的,已经向女子支付了300元嫖资,两人什么都没有做被抓的地点就是女子的家。
男子这种情况再上诉也没意义了,双方已经谈好价格已构成卖淫嫖娼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卖淫嫖娼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犯罪。本案中,如果两人已经完成卖淫嫖娼的意思表示,并且已经着手实施,即使存在被扫黄民警查处、现场抓现行异常等介入因素,只要双方意图发生性关系,并且支付交易对价,也应属于卖淫嫖娼活动。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司法实践中,如果相关人员只是初次卖淫、嫖娼活动的话,或者有其他相关情节的,一般会认定情节较轻,面临五日以内的行政拘留或者罚款;如果以前已经因卖淫嫖娼被处罚过,则将在十日至十五日行政拘留并处五千以内罚款。
可能会有不少网友表示不解,既然两人还没有来得及发生关系,就被警方抓现行,明明是还没有违法行为,怎么最终却按照卖淫嫖娼处罚了?这里就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了,根据公安部之前发布的《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提到,行为主体之间在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并且已谈好价格或以给付金钱、财物,同时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本人以外的客观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应当按照卖淫嫖娼依法处理。